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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29號楊繼寧刑事保證金

主旨:公告發還本院104年度易字第29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新臺幣二萬元暨利息。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19 條之 1 第 1 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 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楊繼寧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二萬元為被告游
      芸樂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楊
      繼寧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證金
      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 發布日期 : 109-04-09
  • 更新日期 : 109-04-09
  • 發布單位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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