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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69年度少訴字第33號楊許柳刑事保證金
函稿名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慎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桃院祥刑慎69少訴33字第 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69年度少訴字第33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1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楊許柳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10,000元為
被告楊清山、李建成、林朝祥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
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楊許柳所在不明,或因其
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華民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決行〔函〕:
法院書記官
核章欄:
決行
書記官 科長(股長) 法官
函稿代碼:C055-47 93.12.19前繳納之保證金公告
- 發布日期 : 109-04-07
- 更新日期 : 109-04-07
- 發布單位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