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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7號張麗娟刑事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發文字號:苗院傑刑辰103易7字第02463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103年度易字第7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
                 1,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張麗娟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1,000元為被告張麗娟
       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張麗娟所
       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證金及其
       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 發布日期 : 109-02-04
  • 更新日期 : 109-02-04
  • 發布單位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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