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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易緝字第000026號楊益皇刑事保證金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刑日107年度易緝26字第1150006014號
附件:
主旨:公告發還本院107年度易緝字第26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2,000元暨利息。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楊益皇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2,000元自行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即被告楊益皇所在不明而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書記官  王居珉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5-04-21
  • 更新日期 : 115-04-21
  • 發布單位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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