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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緝字第000022號郭宥廷刑事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8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胤刑任114易緝22字第00001號
主旨:公告發還本院114年度易緝字第22號案郭宥廷之繼承人刑事保證金暨利息。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郭宥廷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20,000元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因應受發還人郭宥廷已死亡且已知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證金 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林君憶
股別:任股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5-04-08
- 更新日期 : 115-04-08
- 發布單位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