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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2306號郭迫和、胡月英、郭明義之全體繼承人刑事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2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胤刑思95訴2306字第06530號
附件:
主旨:公告發還本院95年度訴字第2306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暨利息。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郭明義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10,000元為被告陳亦婷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郭明義已歿不能發還,經本院通知郭明義其全體繼承人郭迫和、胡月英後仍未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股       別:思股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5-03-03
  • 更新日期 : 115-03-03
  • 發布單位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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