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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020號梁迦勒刑事保證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日
發文字號:金院信刑愛112訴字第20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被告梁迦勒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10,000元為被告梁迦勒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被告梁迦勒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函 稿 代 碼:C055-46 依刑訴119之1第1項之公告
股       別:愛股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5-01-05
  • 更新日期 : 115-01-05
  • 發布單位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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