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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原訴字第000014號杜淑芬刑事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胤刑旭103原訴14字第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發還本院103年度原訴字第14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暨利息。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杜淑芬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20,000元為被告陳志廷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杜淑芬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股       別:旭股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4-12-03
  • 更新日期 : 114-12-03
  • 發布單位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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