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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75年度重訴字第55號張阿滿刑事保證金
函稿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儉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士院彩刑儉75重訴55字第 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75年度重訴字第55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10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 第1 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張阿滿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100,000 元
為被告林重南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
應受發還人張阿滿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華民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 發布日期 : 108-12-31
- 更新日期 : 108-12-31
- 發布單位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