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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發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03號莊勝育刑事保證金
函稿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雄院和刑繼96訴字第2303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6年度訴字第2303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2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莊育勝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20,000元為
被告王海龍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莊育勝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華民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周祺雯
函稿代碼:A017-99 依刑訴施行法7條之7第3項之公告
- 發布日期 : 108-12-26
- 更新日期 : 108-12-26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