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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 評字 第3號個案評鑑本會於111年1月14日作成決議

▍決議結果

主   文:關於甲部分,請求成立,受評鑑法官周〇〇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關於乙部分,請求不成立。

             關於丙部分,請求不付評鑑。

決議書內容請參考附件

  • 發布日期 : 111-01-28
  • 更新日期 : 111-01-29
  • 發布單位 : 法官評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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