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LOGO

:::

114年度 評字 第3號個案評鑑本會於114年7月4日作成決議

主    文:

本件事實欄一之(一)、一之(二)部分,不付評鑑。

事實欄一之(三)部分,請求不成立,移請職務監督權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院長依法官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適當之處分。

決議書內容請參考附件

  • 發布日期 : 114-07-10
  • 更新日期 : 114-07-10
  • 發布單位 : 法官評鑑委員會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