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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評鑑程序

▍法官個案評鑑事項(109.7.17施行)


  • 法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
  1. 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
  2. 有法官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情節重大。
  3. 違反法官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4. 違反法官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節重大。
  5. 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
  6. 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
  7. 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得請求進行個案評鑑之人員或機關、團體(109.7.17施行)


  1. 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法官3人以上。
  2. 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上級機關或所屬法院對應設置的檢察署。
  3. 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管轄區域的律師公會或全國性律師公會。
  4. 受評鑑法官所承辦已終結案件檢察官以外的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

▍請求進行個案評鑑之程式(109.7.17施行)


  • 可至司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業務綜覽之「法官評鑑」專區,點選「書狀範例」,下載法官個案評鑑請求書。依據表格內容逐一填寫完成,將評鑑請求書及繕本寄送至法官評鑑委員會(地址:臺北市萬華區貴陽街2段26號6樓)。

▍請求期間(109.7.17施行)


  • 請求法官個案評鑑,應於下列期間內為之:1.無涉受評鑑法官承辦個案者,自受評鑑事實終了之日起算3年。2.牽涉受評鑑法官承辦個案,非以裁判終結者,自該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算3年。3.牽涉受評鑑法官承辦個案,並以裁判終結者,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3年。但自案件辦理終結日起算逾6年者,不得請求。4.第30條第2項第1款情形,自裁判確定或案件繫屬滿6年時起算3年。

請求期間

 


▍評鑑流程(109.7.17施行)


  審理流程


 

  • 發布日期 : 108-11-11
  • 更新日期 : 109-06-29
  • 發布單位 : 法官評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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