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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及大陸地區人士民事訴訟須知

民事訴訟是指依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及訴訟參加人)的請求,利用法院(包括民事庭、簡易庭),解決民事糾紛(例如買賣、租賃、僱傭、委任、保證、合會、旅遊、不動產所有權及其他物權、票據、保險、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程序。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應注意事項如下:(相關詳細訊息請參考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首頁點選「便民服務」>訴訟須知>民事業務類項下)


▍一、起訴


起訴是指原告管轄法院提出起訴狀(按被告人數附具起訴狀繕本)。不同類型民事案件,有不同的訴狀格式要求,每一所地方法院的聯合服務處有相關的起訴狀例稿可供填寫及參考,如有疑問,也可以向聯合服務處的法院人員洽詢。


▍二、應訴


當事人接到法院庭期通知書時,於庭期當日應攜帶本人身分證件原本到庭,若係原告,則還應攜帶庭期通知書備註欄內載明應行準備之訴訟文件,如戶籍謄本或證據正本等相關資料到庭,以利調查事項;如係被告,得於庭期前5日內提出答辯狀暨繕本,繕本份數需按對造(對方)人數提出。


▍三、訴訟救助


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時,需預繳納訴訟費用(法院設有多元化繳費管道,可多加利用),但當事人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所提之訴訟並非無勝訴的可能性時,可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相關書狀可至前述全球資訊網首頁點選「便民服務」進入後點選「書狀範例」,再點選「壹、民事訴訟」編號18、民事聲請訴訟救助狀)。


▍四、訴訟代理


當事人如無法親自出庭,可委任訴訟代理人出庭。此一訴訟代理人在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任下,可代理為一切訴訟行為。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訴訟代理人原則應委任律師充當,但經審判長許可,也可以委任非律師當訴訟代理人。


▍五、訴訟期日及期間之遵守


與本案相關之期日或期間,當事人或代理人都有遵守的義務,尤其是「不變期間」不得任意遲誤,一經遲誤,就會喪失進行訴訟行為的權利。但如當事人或代理人因為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的事由而遲誤不變期間,可在原因消滅後10日內,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六、提出證據


當事人須對自己所主張有利於己的事實負舉證責任;當事人應舉證而不舉證,或所述之事實無法舉證者,即可能受到敗訴判決。


▍七、言詞辯論


  1. 對於自己所提出的證據,應詳細說明。對於他方陳述的事實,可以承認、否認或抗辯,對於他方提出的證據,可予以否認。但必須在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若有遲誤,法院可能駁回所提出的該項攻擊防禦方法。
  2. 雙方當事人對於審判長的發問,須針對爭執點陳述,一方陳述的時候,他方應等對方言畢後答述,不可喧鬧爭辯,妨礙辯論的進行;如有妨礙法庭秩序,審判長可以禁止發言,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該庭結束時。

▍八、判決


  1. 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宣示之。宣示期日,自辯論終結時起,獨任審判者,不得逾二星期;合議審判者,不得逾三星期。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2. 在言詞辯論期日,若當事人之一造經合法通知,且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的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的,法院可依職權由一方辯論而為判決。

▍九、上訴或抗告


對於法院裁判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20日內,向原法院提起上訴,或在收到裁定書後10日內,向原法院提起抗告。


▍十、撤回上訴


上訴人在終局判決前(包含更審案件之終局判決在內)可以撤回上訴。撤回上訴的上訴人,可在 3 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的三分之二。


▍十一、和解


  1. 訴訟中如果雙方已有和解共識,可由法官當庭製作和解筆錄,和解不但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果,且可以於成立之日起 3 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的三分之二。
  2. 和解如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繼續審判。

▍十二、調解


  1. 除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所列舉的事件,在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外,其他事件當事人也可以在起訴前聲請調解,甚至在第一審訴訟中,也可經雙方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2. 調解可由法官進行或選任調解委員先行調解。
  3. 調解一經成立,與訴訟上和解具有同一效力,並可在成立之日起 3 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的三分之二。
  4. 調解如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當事人可以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十三、法律扶助


有關申請法律扶助須知及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資訊,請參考法律扶助常見問答。 

  • 發布日期 : 108-11-09
  • 更新日期 : 108-12-03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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