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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任免委員會

▍民間公證人任免委員會
▍民間公證人任免委員會組織與架構
一、本會置委員十六人,除司法院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民事廳廳長、人事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外,其他委員之產生方式如下:
(一)考試院推舉一人、臺灣高等法院推舉法官二人、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 會推舉公證人二人、律師全聯會推舉律師二人,由司法院院長遴聘。
(二)司法院院長遴聘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各二人。主任委員由司法院副院長兼任,副院長出缺時,由司法院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之。
主任委員由司法院副院長兼任,副院長出缺時,由司法院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之。
任免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主持時,由司法院秘書長為主席。主任委員、司法院秘書長均不能主持時,由委員互選 一人為主席。
任免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民間公證人任免委員會之任務
辦理民間公證人遴選、審查及任免事項。
- 發布日期 : 108-11-01
- 更新日期 : 108-12-03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