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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大法庭組織運作
最高法院大法庭組織運作
1.終審法院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應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裁判;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2.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應委任律師 為代理人或辯護人;大法庭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其代理人或辯護人之聲請,就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
3.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以裁定記載主文與理由行之。大法庭之裁定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
4.提案庭就提交案件,應以大法庭所採之法律見解為裁判基礎,進行本案終局裁判。
- 發布日期 : 108-11-01
- 更新日期 : 108-12-02
- 發布單位 : 司法行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