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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
▍緣起
圖解司法-認識大法庭
大法庭
解決裁判歧異的新制度
▍緣起
立法院107年12月7日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與「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參考德國法制,設立大法庭,用以統一法律見解,已於108年7月4日實施。
▍WHY,為何設置?
- 避免判決因不同法官的見解不同,造成歧異。
- 對當事人更公平,下級審也有遵循方向。
- 減少判決被撤銷、發回機會,縮短審判時程。
▍WHAT,什麼是大法庭?
在終審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下設置,庭員由各庭組成,以合議方式,統一法律見解,但不作成本案終局裁判。
▍WHO,誰能提案?
- 承審個案的審判庭。
- 個案當事人可聲請審判庭提案。
▍HOW,大法庭如何運作?(以最高法院為例)
- 法律爭議:
(1)歧異提案。
(2)原則重要性提案。 - 30天徵詢:
歧異提案前,應向其他庭徵詢意見,以判斷是否提案大法庭。 - 言詞辯論:
(1)檢察官以外的當事人,強制委任代理人或辯護人表達意見。
(2)必要時,得委任專家、學者到場或以書面方式陳述意見。 - 宣示裁定:
(1)辯論結束30天內宣示。
(2)得公布不同意見書,讓不同於裁定的見解,能留下供大眾參考。
(3)此次法律見解,對提案庭所提的案件有拘束力。
(4)未來他案若有不同見解,可再提案,挑戰此次見解。 - 終局裁判:
承審庭依大法庭裁定的見解,作成判決。
▍WHEN,何時需提案?
- 歧異提案:
(1)積極歧異:相同法律問題,過去已有多個見解不一的判決。
(2)潛在歧異:相同法律問題,過去未有見解不一的判決,但本次判決擬採取不同見解。 - 原則重要性提案:新興且重大的法律問題,有預為統一見解的必要,審判庭經評議後,可提案大法庭。
▍判例選編、決議制度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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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新制施行前:
(1)判例:最高法院所選編,從有代表性的個案判決,將其法律見解抽出,做成判例,當作日後判決的方針,對法官具有通案約束效力。
(2)決議:由最高法院法官一起開會探討法律問題,並以多數決方式做出決議,統一法律見解。 -
爭議:
(1)以司法行政作用統一法律見解,不符合司法「在個案中表達法律見解」的本質。
(2)判例與決議脫離個案事實,合適性受質疑。 -
大法庭新制施行後:
(1)判例:僅有要旨而無全文的判例將停用。未停用的判例已無通案拘束力。
(2)決議:不再以決議制度統一法律見解。現有見解仍可當參考。
(3)判例與決議效力,不再凌駕其他裁判之上。
(4)承審庭若想採取不同見解,可提案大法庭。
- 發布日期 : 108-10-31
- 更新日期 : 112-02-21
- 發布單位 : 司法行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