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須知
▍提起行政訴訟第一審應注意事項
一、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及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下,超過新臺幣50萬元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的第一審起訴,應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新臺幣150萬元等其他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的第一審起訴,應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訴狀為之。
二、起訴狀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
- 當事人為自然人者,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 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 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 有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請附上「行政訴訟委任書」。
(二)起訴之聲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
(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證據、相關法律規定。
(四)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如經訴願程序者,應附具訴願決定書。
(五)行政法院。
(六)年、月、日。
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如以指印代替簽名時,應由他人代寫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四、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五、起訴狀應按被告人數附具起訴狀繕本(含附屬文件)。
六、起訴有無逾越法定期限,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均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間為準。
七、繳納裁判費:起訴,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千元。交通裁決事件,按件徵收新臺幣300元。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8條、第59條、第98條、第105條、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
▍提起行政訴訟上訴審應注意事項
一、上訴應向作成原判決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為之。
二、上訴期間:
(一)提起上訴,應在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之20日內為之。
(二)上訴有無逾越上訴期間,以行政法院收受上訴狀之時間為準。
三、上訴狀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
(二)原行政法院判決及對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原行政法院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的法令與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並應附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
(五)行政法院。
(六)年、月、日。
四、上訴理由:
(一)對於行政法院第一審判決,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對於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為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二)所謂「判決違背法令」,是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而言。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 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 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 行政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
-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
- 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 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四)對於簡易訴訟程序及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為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五、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行政法院會直接裁定駁回上訴。
六、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七、上訴狀應按被上訴人(對造)人數附具上訴狀繕本。
八、繳納裁判費:上訴,原則上按件徵收裁判費,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每件徵收新臺幣6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每件徵收新臺幣3千元。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者,每件徵收新臺幣750元。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58條、第98條之2、第236條、第237條之9、第238條、第241條、第242條、第243條、第244條、第245條、第263條之1、第263條之5
- 發布日期 : 108-07-29
- 更新日期 : 113-02-21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