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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6號不作為訴訟事件及其進行程度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新院嶽民簡110勞訴字第26號

主旨:公告曉示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6號原告元晶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與被告元晶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不作為事件之訴訟繫屬及進行程度。

依據:勞動事件法第40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67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訴訟繫屬事實:

原告主張被告實施薪資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6款第3點後段「請休假期間輪班津貼均不給付」之規定,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9條、第50條第2項、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第3條、第8條、工會法第36條第1項、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第2項、第15條第6項、第18條第3項等規定,依勞動事件法第40條規定,起訴請求:被告薪資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6款第3點後段「請休假期間輪班津貼均不給付」之規定,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9條、第50條第2項、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第3條、第8條、工會法第36條第1項、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第2項、第15條第6項、第18條第3項規定之部分,應予禁止。

二、事件進行程度:本件訂於民國110年4月22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4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具本法第40條第1項所定起訴資格之工會,得依法追加為原告或參加訴訟(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67條第5項參照)。應於公告後20日內,以書狀表明下列事項:  

1、追加為原告或參加訴訟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

2、請求追加為原告或參加訴訟之事件案號。

3、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證據。

4、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追加為原告者填寫)。

股       別:簡股
書記官  黃伊婕

  • 發布日期 : 110-03-24
  • 更新日期 : 110-03-24
  • 發布單位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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