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專調字第21號不作為訴訟事件及其進行程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桃院祥民倫110年度勞專調字第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曉示110 年度勞專調字第21號聲請人中華航空股份有
限公司企業工會與相對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不
作為事件之訴訟繫屬及進行程度。
依據:勞動事件法第40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67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訴訟繫屬事實:
聲請人依勞動事件法(下稱本法)第40條規定,起訴請求:
1.禁止被告飛航組員升轉訓作業辦法第5.10.1.3條之實施適
用。
2.禁止被告飛航組員休假及請假施行細則第5.9.2 條之實施
適用。
二、事件進行程度:
1.本件起訴應依本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視為調解之聲請。
2.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67條第3項進行訴訟繫屬公告。
三、具本法第40條第1 項所定起訴資格之工會,得依法追加為原
告或參加訴訟(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67條第5 項參照)。應
於公告後20日內,以書狀表明下列事項:
1.追加為原告或參加訴訟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
2.請求追加為原告或參加訴訟之事件案號。
3.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證據。
4.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追加為原告者填寫)。
書記官:李慧慧
股別:倫
- 發布日期 : 110-02-18
- 更新日期 : 110-02-18
- 發布單位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