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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專調字第10號不作為訴訟事件及其進行程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明110年度勞專調字第10號 
主旨:公告曉示110年度勞專調字第10號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與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禁止工會之不作為訴訟事件之進行程度。
依據:勞動事件法第40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67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訴訟繫屬事實:
    聲請人以相對人所實施之理財專員獎酬制度(PrB RM Score
    card),逐年調升理專人員新銷售收益目標(NSR Target)
    ,將導致理專人員具有工資性質之業績獎金被剝奪或減少,
    依勞動事件法(下稱本法)第40條規定起訴請求相對人109
    年理財專員獎酬制度(PrB RM Scorecard)所定之新銷售收
    益目標,不利變更聲請人會員勞動條件之部分,應予禁止。
二、事件進行程度:
    1.本件起訴應依本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視為調解之聲請。
    2.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67條第3項進行訴訟繫屬公告。
三、具本法第40條第1項所定起訴資格之工會,得依法追加為原
    告或參加訴訟(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67條第5項參照)。應
    於公告後20日内,以書狀表明下列事項:
    1.追加為原告或參加訴訟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
    2.請求追加為原告或參加訴訟之事件案號。
    3.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證據。
4.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追加為原告者填寫)。
股       別:明股
書記官  郭書妤
 

  • 發布日期 : 110-01-08
  • 更新日期 : 110-01-08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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