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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簡介
▍壹、什麼是ADR?
對於民眾私權糾紛的處理方式,除了一般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以作成判決的方式解決以外,還可以透過「調解」、「調處」或「仲裁」等訴訟以外的方式來解決,就是我們所說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英文名稱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ADR)。
▍貳、行政型、民間型ADR之法律效力
效力 | 說明 | |
---|---|---|
1 | 經法院核定與確定判決相同效力 | 例如: 1.鄉鎮市調解(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 2.消費爭議之調解(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30條) 3.著作權爭議之調解(著作權法第82之2條) 4.公害糾紛之調處(公害糾紛處理法第30條) 5.性騷擾事件之調解(性騷擾防治法第18條) |
2 | 經法院裁定後,得為執行名義,持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 | 例如: 1.勞資爭議調解、仲裁(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2.仲裁判斷(仲裁法第37條、第47條) |
3 | 經公證人公證後,得為執行名義,持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 | 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給付特定動產等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並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時,得依該公證書強制執行(公證法第13條) |
4 | 一般私法契約效力 | 例如由工會、漁會等職業團體進行之調處或調解(雖只有私法契約之效力,但因為是根據雙方之合意達成調處或調解,因此自動履行的可能性較高) |
▍參、ADR與訴訟比較表
ADR | 訴訟 | |
---|---|---|
便利 | 可就近辦理 | 限定管轄法院辦理 |
隱密 | 就協商過程與結果均可選擇不公開 | 審判程序及裁判書通常多為公開 |
當事人 間之 關係 |
和諧 | 對立 |
多樣 | 可針對採購、公害、醫事、勞資、消費、建築、公寓大廈等爭議類型,選擇不同專業ADR機構 | 不分種類,均由法院受理 |
費用 | 較低【大部分為免費(如:勞資爭議調解、醫療爭議調處、消費爭議調解、鄉鎮市調解);少部分則收取聲請費(如:公害糾紛每件收取費用新臺幣1,000元至3,000元不等)】 | 較高(進行訴訟通常需支出如:裁判費、律師費、鑑定費) |
迅速 | 通常1-3次調解期日即可解決 | 可能須經過一、二、三審的訴訟程序 |
債權獲 |
部分ADR調解內容具與判決確定同一效力或經法院裁定可以強制執行。即使只有私法契約效力,但因內容是雙方斟酌各自能力達成合意,多半已即時履行或願意依約履行 | 民事判決確定後,常須透過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債權人的債權才能獲得滿足 |
▍肆、鄉鎮市調解制度簡介
由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勸導當事人雙方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之一種制度。
一、調解範圍
- 民事事件。
- 刑事告訴乃論案件。
但已經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的民、刑事事件,都不能聲請調解。
二、調解管轄
- 兩造居住在同一鄉鎮市區者,向該鄉鎮市區的調解委員會調解。
- 兩造居住在不同鄉鎮市區者,依下列規定:
(1)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2)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的調解委員會調解。 - 如果經過兩造以及接受聲請的調解委員會同意,無論民、刑事都可以由該接受聲請的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面規定的限制。
三、調解程序
- 由當事人向該管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
- 聲請方式:
(1)書面聲請:當事人向該管調解委員會提出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以及記載其他規定事項的書面,並應按照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2)言詞聲請:當事人向該管調解委員會以口頭陳述要調解的事由及爭議情形,由調解委員會事務人員依規定制作筆錄。
四、調解效力
-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 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經法院核定的刑事調解,以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為標的者,該調解書可以作為執行名義。
- 已繫屬在法院的民事事件,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視為在調解成立時撤回起訴。刑事事件在偵查中或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並經當事人同意撤回時,視為在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伍、ADR宣傳影片
一、天秤的人生2: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
二、天秤的人生3:ADR
三、ADR動畫
四、ADR:不錯的選擇篇
五、從心認識司法:法官外出中-市場就是我的調解場
- 發布日期 : 108-10-17
- 更新日期 : 112-03-08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