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制度與新制簡介
▍壹、什麼是公證?什麼是認證?
近年來因社會結構快速變遷,人際關係日趨複雜,權利義務之糾紛層出不窮,為確保私權、預防訴訟,民眾得請求公證人就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作成公證書,或就涉及私權之文書請求認證。
所謂「公證」,是指公證人針對法律行為(例如:買賣、租賃、贈與等)或私權事實(例如:房屋漏水、網頁內容等)作成公證書,證明該行為之作成或事實之存在。所謂「認證」,是指公證人針對文書(例如:戶籍謄本等公文書、委任書等私文書、翻譯本、繕影本)作成認證書,證明該文書之作成或形式上為真正。
▍貳、公證有什麼好處?
公證的好處包含保障人民的私權,避免糾紛,並減少訴訟之發生,民眾如能對於涉及權利義務之事項預先辦理公證,該事件即具有堅強之證明力,針對給付金錢或租期屆滿返還租賃物等事項,有強制執行力,且公證人亦會為民眾保管相關文書,達到證據保存之功能。
▍參、如何找到合法之公證人?
我國公證人分為法院公證人及民間公證人,兩者公證之效力、收費均相同。法院公證人均設於各地方法院公證處,各法院公證處位置及辦公時間得參考各地方法院網站;民間公證人之聯絡電話、地址等,得參考民間公證人名冊系統。
民間公證人事務所應懸掛載明事務所名稱之標誌,事務所名稱並應為「OOOO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XXX(聯合)事務所」(XXX為公證人姓名),並有識別圖樣。且如為合法之民間公證人,得於民間公證人名冊系統查詢該公證人之資訊。
▍肆、公證費用如何收取?
公證費用均為法定,應依公證法所規定之「公證費用標準表」收取。不論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均應依此標準表為費用收取。
▍伍、公證新制與修法動態
一、107年11月9日訂定發布「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配合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於107年11月7日之修正,本院訂定發布「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以明定公證人於辦理防制洗錢相關案件所應遵循之事項,並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之交易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或通報。
二、108年4月3日修正公布「公證法」
禁止基於身心障礙者就各種就業形式有關之所有事項上歧視之規定,修正第74條及第75條;又現行有關不得遴選為民間之公證人及免職之事由失之過苛或規範不足,修正第26條及第33條;另經公證之授權行為,無須另為證明經授權之事實,宜為明確規範,修正第76條。
三、108年7月11日修正公布「公證法施行細則」
修正第19條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名稱;配合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修正第60條、第80條、第81條及第62條附式;因應民法意定監護新制,增訂第66條之1及第66之2,就意定監護相關公證予以明確化之程序規定。
四、108年9月4日修正公布「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全文
因現行法規名稱使用標點符號,不符法制作業,爰修正法規名稱。另於第4條明定民間公證人任免委員會之委員產生方式、任期;第5條及第6條修正聲請遴任為民間公證人及候補公證人之應備文件;第7條增訂不得聲請或遴任為民間公證人之事由;第27條修正民間公證人之實務訓練時數與在職研習時數;第28條新增法院公證人在職研習時數等規定。
- 發布日期 : 108-10-23
- 更新日期 : 108-11-01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