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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介紹
智慧財產案件介紹
所謂智慧財產權,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並由法律所創設之一種權利。其種類甚多,但主要係指專利法、商標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等因登錄始受保護之權利,或如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等因特定之行為本身自然發生而受保護之權利,以及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禁止他人之不公平競爭行為而受保護之權利。
為迅速有效解決智慧財產訴訟爭議,我國於2007年3月28日公布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並自2008年7月1日施行,除引進秘密保持命令制度以保護營業秘密外,並增加技術專家參與訴訟、民刑事法院就智慧財產權權利有效性之主張與抗辯應自為判斷、容許於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中提出新證據、增加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要件等有別於傳統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之規定,以因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之需要。
2008年7月1日智慧財產法院成立,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掌理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與智慧財產權益相關所生第一、二審民事事件、第二審刑事案件、第一審行政訴訟及強制執行事件,以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
智慧財產法院設立後,集合民、刑事及行政訴訟三種訴訟程序於一法院審理,改善因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制度分軌進行所生訴訟延滯問題;配合引進技術審查官,協助法官精確判斷技術問題,有效提升我國智慧財產案件之裁判品質及效能。
- 發布日期 : 108-10-28
- 更新日期 : 108-10-30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