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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大法庭)第1次諮詢會議

鑑於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均為終審機關,所為裁判有確保法律適用一致,及促進法律續造的作用,如果不同裁判就相同事實發生法律見解歧異,勢必影響裁判之安定性及可預測性,使下級審及民眾無所適從。雖然目前現制以判例選編、決議等機制統一法律見解有其功能,然而上述這些方式容有不符司法機關行使審判權本質的疑慮,因此以適當的形式,形成統一終審法院判決法律見解的機制,即屬司法改革中的一項重要議題。

司法院基於上開理念,修法建構終審法院之大法庭制度,於本(12)月12日下午假司法院南棟6樓第一會議室,召開「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大法庭部分)諮詢會議」,由呂秘書長太郎主持,與學者專家以及終審法院代表之諮詢委員、列席之相關廳處代表共同討論關於大法庭之相關議題。

本次會議聚焦討論大法庭之審理模式以及開啟方式。首先由司法行政廳說明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稿之條文規定、立法理由以及可能涉及之議題爭點等項。接下來的程序中,與會委員對於大法庭審理模式、開啟方式相關議題,分別從法理基礎、實務運作等面向進行相當熱烈、精采之討論,並於部分議題達成共識,對於司法行政廳暫擬之草案初稿,亦提出許多具有建設性的意見。就尚未完成討論之議題,本院將於下次會議即12月19日下午繼續研討及諮詢。

  • 發布日期 : 106-12-13
  • 更新日期 : 108-10-17
  • 發布單位 : 司法行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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