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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相關流程圖
▍一、合議庭依職權或聲請開啟提案程序
-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應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的法律見解,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先前裁判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者,當事人得以書狀向受理案件的審判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大法庭裁判,再由承辦個案之合議庭審查是否符合提案要件,始決定是否開啟歧異提案程序或原則重要性提案程序。
▍二、歧異提案程序(表一)
- 歧異提案程序須先進行徵詢程序。
- 徵詢程序終結前,潛在歧異提案之徵詢庭事後變更見解,採取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時,徵詢庭得以書面撤回徵詢。至於積極歧異提案之情形,因歧異仍存在,徵詢庭不能撤銷徵詢。
- 受徵詢庭得於回復書載明併案徵詢意旨,作為合併提案之準備。
▍三、原則重要性提案程序(表二)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承審個案合議庭向大法庭為原則重要性提案前,無庸進行徵詢,但各庭如認有徵詢其他各庭意見之必要,仍得進行徵詢,並準用歧異提案程序之徵詢程序。
▍四、大法庭受理後程序
- 大法庭程序為終審程序之一部分,其審理程序分別依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終審程序之規定。
- 大法庭為準備審判起見,得使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 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使法律問題之各種見解得以充分溝通交流、強化當事人之聽審權,以及增加司法之透明度以昭司法公信。
- 大法庭之裁定對提案庭之提交案件有拘束力,亦即提案庭就該提交案件,應依據大法庭裁定所表示的法律見解,作成本案終局裁判。
- 發布日期 : 108-10-18
- 更新日期 : 111-09-13
- 發布單位 : 司法行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