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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被害人保護

立法院三讀性平三法修正案 完善性騷擾防治網絡

    【本刊訊】為因應近期就性騷擾被害人保護不足之議題,強化有效打擊加害人的裁罰處置、完備友善被害人的權益保障及服務、建立專業可信賴的性騷擾防治制度,立法院7月28日、31日先後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

    本次「性平三法」修正以被害人保護為中心,以有效、友善、可信賴3大原則,完備性騷擾防治法制,並重視被害人隱私保護,提供相關諮詢與轉介資源等扶助措施。各法修正重點有: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

    (1)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2)增訂「權勢性騷擾」及「最高負責人」之定義,並明確規範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之適用範圍。

    (3)增定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者,雇主於調查期間得採取之暫時性作為;以及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停止或調整職務規定。

    (4)增訂利用權勢或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之最高5倍懲罰性賠償規定。

    (5)增訂於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或不服雇主所為之調查或懲戒結果之情形,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及其期限等。

    (6)增訂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之範圍、處理程序、調查方式、必要處置及其他相關事項。

    (7)因修正範圍較大,部分修正條文自113年3月8日施行。

    二、性騷擾防治法

    (1)健全各機關性騷擾防治組織,明定各諮詢會、審議會及個案調查小組之女性代表比例。

    (2)強化場所主人防治義務,具體規範場所主人應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違者最高可處20萬元以下罰緩。

    (3)增訂保護專章提供友善服務,以提供被害人之身分資訊保護、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等服務。並為保護被害人權益,明定權勢性騷擾者,可處 1倍至3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4)建立可信賴的申訴調查程序,依不同身分、類型之性騷擾事件,延長申訴期限,並增訂進行申訴調查時,行為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的配合義務,及行為人違反時之罰則。

    (5)嚴懲權勢性騷擾,增訂權勢性騷擾者,最高可處6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加重其刑至1/2。

    三、性別平等教育法

    (1)擴大適用學校類型,納入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並明定教師、職員、工友、學生之定義。
    (2)明定「校長與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專業倫理行為」,並納入規範。

    (3)增訂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調查小組成員應全部外聘;學生因該事件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及法院得酌定最高5倍懲罰性賠償金。

    (4)增訂校長涉校園性別事件,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倘認情節重大,調查期間有必要調整或停止職務者,得由學校主管機關調整或停止其職務。

    • 發布日期 : 112-08-04
    • 更新日期 : 112-08-04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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