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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院講座
陳真真院長主講民法823條共有物分割相關理論與實務
【本刊高雄訊】為增進同仁專業知能,高雄地院日前邀請金門高分院陳真真院長主講「分割共有物與確認通行權事件」,由陳中和院長主持,該院及、屏東、澎湖地院法官、同仁參與踴躍。
陳真真院長首先敘明依民法第823條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分割請求權雖名為請求權,但以其意義及性質為形成權,且此項請求權與共有關係相依存,在共有關係存續中隨時存在(參見最高法院29年渝上字第1529號判例)。共有物之分割亦應受法令限制,如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901號判決即指明,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此亦為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4款、第2項所明定。講座亦就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及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等限制,分享實務案例。
講座接著說明分割共有物起訴之要件及分割共有物事件之性質,指出陳計男大法官、邱聯恭教授等均認為分割共有物事件具有非訟事件的性質,其性質為非訟事件,但以訴訟程序處理,稱為「非訟事件之訴訟化審理」,強調法院就分割方法有裁量權,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如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16號判決),故原告形式上雖獲全部勝訴之判決,然法院如未採納其主張之分割方法,仍得上訴。
講座最後表示,分割共有物訴訟事件之裁量應講求如何適當、公平分配,須通盤考量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分割前之使用狀態、經濟效用、分得部分之利用價值,以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才能作出最妥適的判決。
- 發布日期 : 111-03-11
- 更新日期 : 111-03-11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