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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95號解釋

釋742聲請人於該解釋公布30日內提再審之訴 視為已遵期提訴願

    【本刊訊】司法院大法官10月23日舉行第1509次會議,作成釋字第795號解釋。

    解釋文

    本件聲請人於本院釋字第742號解釋公布之日起30日內所提再審之訴,視為已於法定得提起訴願之期間內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本院釋字第742號解釋應予補充。

    事實摘要

    聲請人前就臺北市政府81年公告「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通盤檢討)案」,使其遭受損失,能否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之爭議,向司法院聲請補充解釋釋字第156號解釋。

    經司法院於105年12月9日作出釋字第742號解釋,其內容略以:「都市計畫擬定計畫機關依規定所為定期通盤檢討……如其中具體項目有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聲請人乃依釋字第742號解釋提起再審之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87號判決適用該解釋,認雖有再審理由,但以該都市計畫早於81年12月14日公告,對其提起行政救濟期間應自同年月15日起算,而聲請人卻於102年10月17日始提起訴願,明顯逾法定得提起訴願之救濟期間,認再審之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聲請人主張確定終局判決適用釋字第742號解釋之結果,對於都市計畫擬定計畫機關所為定期通盤檢討中「許其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之法定救濟期間如何起算,始符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願權與訴訟權之意旨仍有疑義,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聲請補充解釋。

    理由摘要

    一、釋字第742號解釋公布前,聲請人尋求救濟有其困難

    釋字第742號解釋公布前,人民對於都市計畫擬定計畫機關依規定所為定期通盤檢討,並無法律依據得以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故聲請人於該都市計畫公告後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依當時法律適用之情形,自難歸責於聲請人。況都市計畫屬法規性質,聲請人縱於公告時客觀上得以知悉該公告內容,是否即可理解此一外觀屬法規命令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其中具體項目為行政處分而得及時提請司法審查,於該解釋公布前實亦難以期待。

    二、聲請人促成行訴法修正,確有貢獻

    釋字第742號解釋公布後,行政訴訟法於109年1月修正第98條之5、第263條,並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自109年7月1日施行,已落實解釋意旨。聲請人之聲請補充解釋,已促使行政訴訟法修法,對憲法之維護確有貢獻。

    三、聲請人之行政救濟期間自公告翌日起算,保障不足

    然聲請人依釋字第742號解釋就原因案件提起再審之訴,卻因訴願逾期之理由而遭駁回。然於該解釋公布前聲請人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係屬無從提出行政救濟之情形,於該解釋公布後,聲請人對系爭都市計畫始得表示不服。若要求聲請人對系爭都市計畫之訴願必須於公告30日內提出,已課予過高之義務及程序負擔,對人民之訴願、訴訟權之保障有所不足,而該解釋對此並未有所釋示。。

    為保障人民之訴願、訴訟權,並符司法院鼓勵釋憲聲請人之意旨,釋字第742號解釋應予補充。

    理由書、意見書請見司法院網站)

    • 發布日期 : 109-10-23
    • 更新日期 : 109-10-26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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