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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新制

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遴選規則 7.17施行

    【本刊訊】為配合法官法將職務法庭制度改採一級二審制及職務法庭第一審審理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時,應增加參審員2人為合議庭成員之修正,司法院5月18日修正「職務法庭法官遴選規則」全文,且更名為「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並定於7月17日與母法同日施行。修正重點有:

    一、修正第一審合議庭成員規定

    (1)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1人為審判長,法官2人為陪席法官,組成3人合議庭。陪席法官應具10年以上實任法官資歷,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法官各4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其中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之人數,各不得低於1人。任期3年,得連任。其人數得視業務需要增加。

    (2)合議庭法官應至少1人與當事人為同審判系統;於審理大法官懲戒案件時,陪席法官應全為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3)審理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時,應增加參審員2人為合議庭成員。

    二、新增第二審合議庭成員規定

    (1)以公懲會委員長為審判長,與最高法院法官2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1人、公懲會委員1人為陪席法官,組成5人合議庭。

    (2)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陪席法官由遴選委員會遴定,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3年,得連任。其人數得視業務需要增加。

    三、修正陪席法官之消極資格、遴任及增補方式

    (1)消極資格:新增「經司法院、監察院移送懲戒,或經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中」之法官,且各法院院長不得擔任。(第4條)

    (2)明定司法院擬具人選送請遴選委員會遴定各審判系統職務法庭第一審、第二審陪席法官後,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及遴選委員會遴定陪席法官及遞補人選之方法。

    (3)明定陪席法官有增加人數必要時、陪席法官出缺時、第二審陪席法官因個案須迴避時,司法院院長任命遞補人選之方式。遞補人選於任命前有特定情形者,不得遞補。

    (4)明定陪席法官遞補者之任期規定,以及任期未屆滿前,已無人選可遞補時之處理方式。

    四、新增參審員消極資格、遴任及增補方式

    (1)參審員由遴選委員會遴定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12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3年,不得連任。其人數得視業務需要增加。

    (2)消極資格: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現任理事長、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機關之教學、研究人員除外)、政黨黨務工作人員不得擔任。

    (3)明定司法院接受各界推薦人選之程序,並於經被推薦者同意後,送請遴選委員會遴定,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遴選委員會遴定參審員及遞補人員之方式,準用陪席法官遴定相關規定。

    (4)明定參審員有增加人數必要時、參審員出缺人數逾遴定任命之總人數1/3時,司法院院長任命遞補人選之方式。遞補人選於任命前有特定情形者,不得遞補。

    (5)參審員遞補者之任期規定,以及參審員任期未屆滿前,已無人選可遞補時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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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9-05-22
    • 更新日期 : 109-05-22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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