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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被告及其辯護人卷證獲知權新制
摘要
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使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必要資訊,屬正當法律程序之內涵,係保護被告憲法權益所必要。因此,偵查不公開原則自不應妨礙正當法律程序之實現。為實現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被告應受到合法、獨立法院審查的公平審查程序保障,以確保檢察官與被告之間的武器平等,並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項第2款規定,賦予被告享有給予充分之時間及便利的準備答辯權。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告及其辯護人之資訊獲知權新制,於2017年4月21日經立法院完成三讀程序,並經總統於同月26日公布,開啟我國刑事訴訟關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被告及其辯護人卷證獲知權保障之新里程碑。本文從司法院釋字第737號解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歐洲人權法院相關判決,探討立法意旨下,相關修正條文之解釋與適用,以供審、檢、辯、學各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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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06-05-19
- 更新日期 : 108-11-08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