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發文字號:(112)取 字第 1443 號 主旨:因聲請人謝麗禎提存通知書寄存派出所逾期未領而無法提
出,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112年度存字第947號提存物之聲
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蘇 麗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