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發文字號:橋院雲(111)存 字第 484 號 主旨:因聲請人林益宗遺失提存書,利害關係人對其取回本院111年度存字第484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取回。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杜 孟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