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112存字第30號 主旨:因聲請人林文程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112年度存字第30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提存所主任 簡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