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發文字號:(112)取 字第 913 號
主旨:因人聲請人鄭佳育遺失提存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109年度
存字第697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
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蘇 麗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