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112)取字第189號 主旨:因聲請人盧文海遺失提存書,關係人對其取回本院110年度存字第225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取回。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