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發文字號:(111)存 字第 23 號 主旨:因聲請人宋宛蓁即宋雨津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111年度存字第23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辦理。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