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112)取智字第 1029 號 主旨:因聲請人孫和儀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104年度存字第851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劉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