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5 日 發文字號:(112)取 字第 815 號 主旨:因聲請人李青雲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111
年度存字第1756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
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蘇 麗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