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5 日 發文字號:102存 字第 621 號 主旨:因聲請人新竹縣北埔鄉公所遺失提存書,關係人對其取回本院102年度存字第621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取回。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