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發文字號:(112)取 字第 507 號 主旨:因聲請人陳水蓮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111
年度存字第154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
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蘇 麗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