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103)存 字第 103 號 主旨:因聲請人即受取權人陳玉妹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103年度存字第103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林妙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