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發文字號:(111)取智字第 2687 號 主旨:因聲請人呂萬益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109年度存字第2327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劉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