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111)取 字第 1607 號
主旨:因聲請人黃守平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
106年度存字第715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
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蘇 麗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