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111)取 字第 884 號 主旨:因聲請人劉世文遺失提存書,關係人對其取回本院102年
度存字第1590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
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取回。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蘇 麗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