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發文字號:(111)取 字第 870 號 主旨:因聲請人張彭秀香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
111年度存字第542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 ,得於20日
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蘇 麗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