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111)取勇 字第 161 號 主旨:因聲請人楊博智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102年度存字第554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劉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