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發文字號:(109)存 字第 322 號
主旨:因聲請人黃家川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109年度存字第322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呂 權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