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4 日 發文字號:(109)存 字第 109 號 主旨:因聲請人韋奕誠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109年度存字第109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任 宋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