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發文字號:(109)存 字第 559 號 主旨:因聲請人陳惠萍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109年度存字第559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宋翠玲